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

2021-03-29 15:47:22   发布:李怀珍      点击:

   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(包括各种操作、训练室),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,从事实验室教学或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。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。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,保障学校的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安全有序,提高办学效益,特提出以下管理办法。

1、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遵循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实验室的全体人员都应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,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教育,增强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察和安全防范意识,杜绝突发事件的发生,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;

2、经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和隐患,及时妥善处理;

3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管理和教育,学生首次实验必须进行安全教育,宣讲“学生实验安全操作规程”和“学生实验守则”;

4、强化责任管理,明确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职责,上班时间,实验室不得离人,实验人员下班离开实验室时,必须关好门窗,关断电扇及一切用电设备,切断实验室电闸;

5、实验室药品实行定位、定人管理,实验室药品不得拿出室外,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主任许可,必须有书面报告,并经实验室主任签字、备案,中心主任批准并报主管院长批准;

6、实验室电气设备的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,禁止超负荷用电,未经学校批准,实验室不得使用电炉等,若确实工作需要,经批准后也应做到专人看管;

7、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,并定期检查。水源、电源总闸有专人管理。对实验室全体人员加强安全防火法规和知识的教育,按规定要求备好、放好消防器材;

8、实验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,实验室的钥匙只能由实验室主任和指派的专人配有。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,严禁教职工子女等无关人员到实验室玩耍;

9、对违章操作、玩忽职守、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、被盗、精密、贵重、大型仪器设备损坏、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,必须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,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对事故做出严肃处理,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,对隐瞒或缩小、扩大事故真相者,要从严处理。

10、药品入库前必须由保管员验收,办理入库手续,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,及时办理退、换、赔、补手续。

11、药品应用时由各实训室填写出库单,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在保管员处办理出库领用手续。

12、所采购的药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,做到不漏、不变质、不遗失。

13、必须建立药品账目,做到账物相符。

14、各实验室使用的强酸、强碱和剧毒药品,要建立登记手续,包括收、发、消耗记录,要严格控制用量。

15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建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16、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要针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病菌、噪声、毒性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,要停止使用,限期进行技术改造,落实管理工作。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,才能投入使用。

17、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

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,做好安全防火、防盗工作,节假日轮流值班,晚上不留宿外人。每天下班时要关好门、窗,关断水源、电源,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,若遇到重要事故和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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